两岸医师联合特色诊疗中心&两岸中医药传承交流发展运营中心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两岸医师联合特色诊疗中心与两岸中医药传承交流发展运营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本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海峡两岸中医药、针灸、推拿等中国传统优秀诊疗技术的交流、培训及推广;中医药等相关学术、文化交流;相关图书、网络、多媒体的编辑与运作;相关的信息与服务。致力于传承与传播中医创新文化,汇聚中医创新发展的力量,助推中医事业的创新与发展。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会专家和技术优势,促进中医药在海峡两岸的传播与发展,为人类的健康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中心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交流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交流局。
第五条 本中心的办公地点及依托(挂靠)单位为: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2号。邮编:100020。公章使用为依托(挂靠)单位代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讨海峡两岸中医药传承交流发展的理论、政策等相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海峡两岸中医药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开展海峡两岸中医药传承交流的共享、共建工作;
(四)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与海峡两岸中医药传承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海峡两岸中医药的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交流水平的提升;
(五)开展海峡两岸中医药培训工作,提升专业化水平;
(六)吸纳海峡两岸中医药专家,形成以特色专科、特有技术治疗为主的特色诊疗中心;
(七)促进海峡两岸中医药融合,打造两岸中医药交流发展平台,为台湾中医医师和中医药专业台生提供实习、就业服务和支持,筑起两岸中医药从业者的心灵家园。
(八)完成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交流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顾问委员会
第七条 中心聘请国家部委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热心中医药传承交流人士组成顾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10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为本中心智库,成员为个人,委员会职位为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10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拥护本中心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专家委员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三甲甲等医院优先。
第十条 专家委员加入程序:
(一)提交加入申请书;
(二)个人简介和相关资质证明。
(三)秘书处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享有本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参加本中心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履行遵守本中心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中心的决议、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退出须书面通知,并交回证书。不按要求参加活动、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中心制备名册,对专家委员情况进行记载,成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秘书处负责妥善保存成员相关档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为两个中心最高权利机构,由1名主任委员、3名委员组成。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承担执行义务:
(二)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领导机构、秘书处人员,审议变更事项;
(二)筹备召开专家委员会大会,负责选举工作;
(三)决定顾问委员会邀请及职位人选;
(四)决定设立、变更内设部门、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所属部门及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机构管理办法等;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领导机构由执行委员会1名委员兼任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任命产生。领导机构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十八条 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领导机构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秘书处工作会议、专家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工作报告和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十九条 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节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办事机构由秘书处及各内设部门组成。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职责:
(一)制定并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执行委员会、领导机构办公会的会议决议;
(三)制定并实施中心的工作计划。
(四)负责中心文件档案的起草、报批、传阅、整理和保管。
(五)维护中心网站,编发中心会刊。
(六)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中心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对中心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七)负责对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八)购置和管理中心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责由秘书长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并活兼任,部门负责人职责由秘书处根据工作情况制定。
第四节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工作机构由工作部、工作站、基地、学组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中心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工作部、工作站、基地、学组。作为本中心的组成部分,不另行制订章程,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中心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中心承担。
第二十六条 工作部、工作站、基地、学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原则上需要由实体法人机构进行依托(挂靠)。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收入来源: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中心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其他成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建立发言人制度,任命或指定负责人作为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起草,领导机构表决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审议后听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经执行委员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终止动议由领导机构提出,报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中心秘书处。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之日起生效。